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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別為聖

“不可妄稱耶和華你神的名,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,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。” 神的名當受尊崇,不能隨意稱呼,或把它看為虛妄,不實際或沒有意義。 “耶和華” 是神與人立約所用的稱謂,祂看重與人立約的關係,因此祂的名當被尊為聖。 在十誡的第三誡中,神要人學習敬虔,履行承諾,免致遭受罪罰。祂先行向人作出警告,然後才以公義刑罰,此乃基於神的慈愛。 至於第四誡,“當記念安息日,守為聖日……”,神要人學習分別為聖。 安息日是安息的日子,神要求人勞碌工作六日,但在第七日卻為人設立安息日,讓人經過六日的辛勞,在第七日可以得著身心休息的機會。 然而,安息日也是敬拜的日子,神要求人在作息的時間運用上尊敬祂,將安息日分別出來記念祂。 第四誡神用 “當” 作開始,強調其必要性。這樣,人和牲畜就要在安息日安歇下來,在神面前默然敬拜,記念神的創造和救贖大工。基於神的慈愛,神樂意給予人與祂相近的機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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