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尊重權益

“ 不可偷盜。” 財產是神所賦予人的擁有物,應該得到保障,人當以自己所有的為滿足。偷盜即奪取別人的權益,不滿意神對自己和別人的安排。偷盜不單損害他人應有的權益,同時還破壞社會的安寧;更甚者,是侵犯神的主權。基於神的慈愛,神要求人尊重別人的擁有權。 “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。” 神是公義的,人若作假見證,就破壞了神的公義,同時使執法者不能施行公義的審判。 不可作假見證,就是神要求人在言語上誠實,在態度上正直,足能表彰神的公義。人更不可諂害人以利己,或為著別樣的目的,把神公義和慈愛的本性隱藏。基於神的慈愛,祂願意人得著公正的對待。 “不可貪戀人的房屋,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、僕婢、牛驢,並他一切所有的。” 在十誡中,第十誡與第八誡相似,都是強調人必須尊重他人的權益。但第十誡更是強調人內心的態度,重視思想方面。 神要保障人的生命、財產、家庭及一切擁有物,祂要禁止人有 “貪戀” 的意圖。雖然 “貪戀” 是著重動機方面,但動機卻可能成為具體的行動,促成犯罪的事實。因此,基於神的慈愛,祂要求人拚除一切可能犯罪的動機。 綜觀十誡,無論八條以 “不可” 或兩條以 “你當” 作開始的誡命,目的不外是彰顯神的主權和祂美善的屬性,叫人履行道德上的責任,在神的安排下過一個聖潔、有規律的生活,而神的慈愛則在這些條約的背後彰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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