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守律法

乘巴士的時候,一對母子坐在我的對座。做媽媽的打開袋子,拿出兩盒金拱門漢堡包準備開餐。我對她説在車廂內是不准飲食的,男孩即向我怒目相向。那媽媽回答説:“我知!”跟著將漢堡包放回袋子裡。不過,隨後即叫孩子跟她到上層去,你猜猜他們會做甚麼?…… 做“厚多士”指證人的錯是艱難的。人不喜歡被人指出他的錯。縱然明知自己有不對的地方,也不容別人直言勸説。就如在佈道會上,講員拿著聖經指出人的罪,並勸籲人悔改歸信耶穌,但有多少人願意回應?像那位母親一樣,説句“我知”並不表示願意受規勸,倒覺人家“厚多士”。我心裡想她在孩子面前已作了壞榜樣,她日後還可以怎樣教導孩子! 在教會內,我們常被教導律法時代經已過去,我們正是生活在恩典時代,因此不用守律法云云……。 無可否認,基督在十字架上已經滅了寃仇,藉著祂的寶血,我們的罪得以被塗抹,並因著信,我們能以坦然來到神的施恩寳座領受祂的恩惠。然而律法是叫人知罪,它是神所訂立,藉摩西頒佈,成為道德的準繩。我們不是因行律法而稱義,卻仍要將律法的精意活出來,超過律法上的要求,才是好的! 校規的本意是好的,好學生根本不用理會,只要品學兼優就不易觸犯校規。同樣交通燈也是為保障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而設立,即便等得不耐煩(經常如此),司機及行人亦不能因馬路暢通無阻而冒著紅燈亂衝。交通規則本是法律。以前某位講員説過馬路見無車勿呆等,要靈巧像蛇。我不同意!至少有警察在捉“蛇”時,看他是否仍會大膽這樣行。 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律法的精意是“愛人如己”,若我們能仗此生活,就已經滿足律法的要求。我們不是死“守律法”,像那些假冒為善的法利賽人一樣,而是在生活中將律法活(實踐)出來。 在恩典時代,基督徒仍須守律法嗎?你的見解為何? 後記:如果那對母子沒有我做“厚多士”,他們是否可以暢快地在“恩典”中開餐,而不受約束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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